簡述: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我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
申請條件
一、中方必須是企業法人
二、外方企業法人或個人均可
1、注冊資本:科技、服務業不少于10萬美元, 生產加工業不少于15萬美元, (其中中、外各方出資均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%, 外方出資必須是外匯 )
2、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務院頒發的《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》
辦理程序
1、企業名稱查詢
2、提供企業的基本信息、經營內容、工藝流程、預期目標等信息由本中心起草設立申請的相關資料
3、投資人在所有材料上親筆簽名
4、擬設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按約定時間至經濟中心簽字、身份確認及稅務約談
5、由本中心至相關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、組織機構代碼證、稅務登記證等證件
6、至本中心領取營業執照、組織機構代碼證、稅務登記證、一套圖章等資料
7、企業購買發票、合法經營、依法納稅
所需材料
一、中、外雙方合法開業證明
1、中方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發照機關備案
2、外方企業提供開業登記證復印件, 個人提供護照復印件
二、中、外雙方的“資信證明”(內容包括企業存款位數和資金往來結算信譽)
1、中方由上級單位或開戶銀行出具
2、外方由開戶銀行出具 ( 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)
3、董事、正副總經理名單及其身份證 ( 護照 ) 復印件
4、董事“委派書”和正、副總經理“推薦書”原件及其中文譯件
5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( 護照 )復印件
6、公司住所 ( 經營場所 ) 房產產權證明和租房協議